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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4-28  

						        中高盛
       ANSWER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 O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

规定,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

派张迎泽、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度股

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龙建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

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11年4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龙建
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11年4月27日在哈尔滨市嵩山路109号龙建

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9 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186,825,4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34.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

    (1)《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0 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 201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公司 2010 年度董事薪酬分配预案》;

    (8)《关于 2011 年度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2)《关于为子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

其中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由 1 名监

事 2 名股东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获同意票186,82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获同意票186,82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公司2010 年度报告及摘要》

    获同意票186,82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获同意票186,82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公司 201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公司 2010 年度董事薪酬分配预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关于 2011 年度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张厚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 50%。

   史铁桥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50%。

   蔡绍忠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50%。

   王征宇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50%。

   李梓丰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50%。

   史航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 50%。

   赵庆海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50%。

   秦玉文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50%。

   张兵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 50%。

   李洪超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50%。

   李怡厚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50%。

   (1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孙雪飞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50%。
    谷文龙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50%。

    田延丰先生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50%。

    (12)《关于为子公司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此页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张迎泽


                                胡凤滨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