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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5-25  

						            中高盛
           ANSWER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

规定,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

派张迎泽、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

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

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11年5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龙建

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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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

出于2011年5月25日在哈尔滨市嵩山路109号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9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188,035,4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35.0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2400

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接受实际控制人 1 亿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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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 1 名监事 2 名股东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2400

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188,035,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关于接受实际控制人1 亿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未计入表决权总数,由非关

联股东表决。获同意票9,055,6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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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张迎泽


                                    胡凤滨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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