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8-25  

						            中高盛
           ANSWER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
规定,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
派张迎泽、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
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
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1 年 8 月 10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龙
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
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在哈尔滨市嵩山
路 109 号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9 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

                                2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186,825,4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34.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
    (1)审议《关于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提
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的议案》。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 1 名监事 2 名股东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提
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3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4
(此页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张迎泽


                                  胡凤滨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