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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9-07  

						            中高盛
           ANSWER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
规定,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
派张迎泽、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
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
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2 年 8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龙
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
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12 年 9 月 7 日在哈尔滨市
嵩山路 109 号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9 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186,825,4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34.8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
       (1)《关于预计工程分包形成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2290 万元
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2300 万元
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为子公司一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为子公司伊哈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畅捷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2300 万元
提供担保的议案》。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 1 名监事 2 名股东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预计工程分包形成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
 份未计入表决权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获同意票 7,845,687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2290 万元
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2300 万元
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关于为子公司一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关于为子公司伊哈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79,837,204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 96.26%;反对票 6,988,2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 3.74%;无弃权票。
       (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畅捷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2300 万元
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此页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张迎泽


                                    胡凤滨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