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2012-09-07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2]3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对投资者合理回
报,制定此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
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后,平衡股东的短
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
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 年—2014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
划
1、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1
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
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2、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未来三年可以每年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且此三个连续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此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若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且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
董事会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分红比例且保证股本规模及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共同研究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对应现行回报规划进行重新审议, 因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对其作
出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科学制定该期间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出修改议案,应以保
护股东合理权益作为出发点,详细论证说明修改原因,涉及章程
修改的应依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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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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