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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1-20  

						            中高盛
           ANSWER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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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
规定,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
派张迎泽、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
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
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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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2 年 10 月 30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在
哈尔滨市嵩山路 109 号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9 会议室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186,825,4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34.8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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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
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三公司 2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五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970 万元提
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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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

                               页)




                                 经办律师:
                                                张迎泽




                                                胡凤滨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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