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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5-30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
规定,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
派张迎泽、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度股
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龙建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
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2 年 5 月 10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在
哈尔滨市嵩山路 109 号 401 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188,035,4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35.0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公司 2012 年度董事薪酬分配预案》;
    (8)《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
    (10)《关于选举叶晓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2380 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预计工程分包形成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3)《关于延续使用控股股东 1 亿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14)《关于延续使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 2800 万元的
议案》;
    (1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 2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1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申请 3.9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担
保的议案》;
    (1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4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伊哈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1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 4.3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
    (20)关于向开发银行申请 BT 项目 2.68 亿元长期贷款的议案》;
    (2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龙捷公司 2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
其中第 10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由 1 名监事 2 名股
东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3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公司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公司 2012 年度董事薪酬分配预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
       (10)《关于选举叶晓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叶晓峰先生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 100%。
       (1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2380 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2)《关于预计工程分包形成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未记入有效表决权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获同意票 9,055,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13)《关于延续使用控股股东 1 亿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未记入有效表决权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获同意票 9,055,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14)《关于延续使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 2800 万元的
议案》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未记入有效表决权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获同意票 9,055,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1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 2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5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申请 3.9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担
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4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伊哈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 意 票 181,047,2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28%;反对票 6,988,24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无弃权票。
       (1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 4.3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0) 关于向开发银行申请 BT 项目 2.68 亿元长期贷款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龙捷公司 2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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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张迎泽


                                   胡凤滨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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