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 规定,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 派张迎泽、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度股 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龙建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 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2 年 5 月 10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在 哈尔滨市嵩山路 109 号 401 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1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188,035,4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35.0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公司 2012 年度董事薪酬分配预案》; (8)《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 (10)《关于选举叶晓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2380 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预计工程分包形成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3)《关于延续使用控股股东 1 亿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14)《关于延续使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 2800 万元的 议案》; (1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 2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1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申请 3.9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担 保的议案》; (1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4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伊哈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1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 4.3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 (20)关于向开发银行申请 BT 项目 2.68 亿元长期贷款的议案》; (2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龙捷公司 2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 其中第 10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由 1 名监事 2 名股 东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3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公司 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公司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公司 2012 年度董事薪酬分配预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 (10)《关于选举叶晓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叶晓峰先生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的 100%。 (1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2380 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2)《关于预计工程分包形成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未记入有效表决权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获同意票 9,055,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13)《关于延续使用控股股东 1 亿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未记入有效表决权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获同意票 9,055,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14)《关于延续使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 2800 万元的 议案》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未记入有效表决权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获同意票 9,055,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 无弃权票。 (1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 2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5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申请 3.9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担 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4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伊哈公司 1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 意 票 181,047,20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28%;反对票 6,988,24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无弃权票。 (1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四公司 4.3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0) 关于向开发银行申请 BT 项目 2.68 亿元长期贷款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龙捷公司 2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获同意票 188,03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7 (此页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张迎泽 胡凤滨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