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法律意见书2013-09-11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
规定,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
派张迎泽、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
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
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3 年 8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1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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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日在哈尔滨市嵩山路 109 号 401 会议室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186,825,4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34.8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
请 1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6000 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选举李仁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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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接受关联方 2000 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 1 名监事 2 名股东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
请 1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6000 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关于选举李仁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6,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6)《关于接受关联方 2000 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未记入有效表决权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获同意票 7,845,6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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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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