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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4-01-29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4-008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为了满足公司目前的实际管理需要,公司拟对《章程》

原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修改:

     原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2人。”

     现修改为: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章程》原第一百九十三条、一百九

十四条进行修改。

     原第一百九十三条“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

主,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

且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4)公司盈

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3、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可以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现修改为: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

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

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4)公司盈

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3、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可以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

定。 ”

    原第一百九十四条“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共同研究拟订,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执行。

    2、公司在制定和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秘书应将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详细记录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对利润分配议案的投票权。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

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

和意见。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情况,公司应在

利润分配预案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

    “利润分配及其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预
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
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在将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
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
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
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
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对利润分配议案的投票权。

    6、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

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

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
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

东关心的问题。

    7、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

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3)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8、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

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

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1)结合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3)董事

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9、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此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