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2014-02-15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1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第一次仲裁会议召开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26283 万印度卢比(按照 2014 年 2 月 14 日汇率
计算约合 2560.93 万元人民币)、设备净值 549.28 万元人民币,合计
约 3110.21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我方尚未提出索
赔请求,因此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承
建印度喜马偕尔邦国有公路项目的过程中因与业主产生合同纠纷,于
2012 年 7 月 26 日向印度当地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请法院临时
保全我方的履约保函 11413 万卢比、动员预付款保函 14870 万卢比以
及现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根据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该项合同纠纷
属于仲裁事项,目前仲裁庭已经成立,我公司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
人依次为印度喜马偕尔邦政府公共事业厅厅长(业主)、喜马偕尔邦
道路与基础设施发展集团工程指挥(业主代表)、路易斯博格公司(监
理公司)、印度 ICICI 银行(保函担保银行)。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B052 版面)。今日,公司收到印度项目部
发回的仲裁庭第一次仲裁会议纪要,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二、第一次仲裁会议情况
第一次仲裁会议于 2014 年 1 月 30 日在新德里召开,原告律师尼
克尔-星伟先生、原告代表卢新东先生、原告公司的高级顾问阿肖克-
阿真先生以及被告施工管理部门的执行工程师拉吉士瓦-星先生出席
会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仲裁程序将按照 1996 年仲裁法执行。会议确
定以下进程安排:
原告将在 2014 年 3 月 17 日或者之前提交索赔报告及支持文件,
并将此文件抄送给被告当事人。
被告将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递交对原告的反驳及反索赔,
并将此文件抄送给原告当事人的律师。
原告将在 2014 年 5 月 21 日或之前提交对被告反索赔的辩驳和答
复,并将此文件抄送给被告当事人的律师。
被告将在 2014 年 6 月 5 日或之前递交对原告索赔的辩驳文件,
并将此文件抄送给原告当事人的律师。
双方当事人应于 2014 年 6 月 7 日或之前递交相应的诉讼请求以
及辩驳文件,并将此文件互相抄送给双方当事人律师。双方律师在此
之前应该交换各自的明确提议,为仲裁庭的决议做准备。
仲裁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具体收费标准将在下次开会之前确定,
即双方完成各自的诉求之后确定仲裁费用。目前双方当事人在四周内
预付每位仲裁员 10 万卢比。
会议决定,下次会议定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下午 4 点 30 分,在
西姆拉召开。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该项仲裁目前仅进行了第一次仲裁会议,我方尚未提出索赔
请求,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仲裁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2 月 15 日
报备文件
第一次仲裁会议纪要及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