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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4-03-11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安排
                        (2014.3.18)
  序号                      会议议程              报告人

   1     宣布股东出席情况及大会议案内容           陈   亮

   2     报告议案

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王征宇

议案二   《关于选举杨继禹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王征宇

议案三   《关于选举田玉龙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王征宇

议案四   《关于选举张永良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王征宇

议案五   《关于选举张世英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付百彦

   3     股东审议议案                             陈   亮

   4     宣读和通过表决方法和监票小组名单         谷文龙

   5     填票、投票、休会统计票                   陈   亮

   6     报告表决结果                             郑云章

   7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草案                 陈   亮

                                                   见证
   8     律师宣读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

   9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陈   亮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一、为了满足公司目前的实际管理需要,公司拟对《章程》

原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修改:

    原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2人。”

    现修改为: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章程》原第一百九十三条、一百九

十四条进行修改。

    原第一百九十三条“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
主,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

且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4)公司盈

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3、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可以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现修改为: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

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

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4)公司盈

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3、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可以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

定。 ”
    原第一百九十四条“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根据《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共同研究拟订,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执行。

    2、公司在制定和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秘书应将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详细记录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对利润分配议案的投票权。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

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

和意见。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情况,公司应在

利润分配预案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改为:

    “利润分配及其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预
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
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在将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
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
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
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
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对利润分配议案的投票权。

    6、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之比低于 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

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

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

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

东关心的问题。
    7、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

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3)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8、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

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

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1)结合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3)董事

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9、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
            关于选举杨继禹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

人杨继禹先生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现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候选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继禹,汉族,1969 年 6 月出生,现年 44 周岁,高级工程

师,中共党员,1990 年 7 月毕业于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道

桥专业,2005 年 7 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大

学本科学历。

    杨继禹先生自 1990 年 12 月参加工作以来,历任黑龙江省第

一公路工程处技术员、工长、副队长、队长、项目经理;龙建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副处长;2007 年 4 月任龙建路桥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处长;2008 年 4 月任黑龙江省龙建路桥

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 年 4 月任龙建路桥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 月任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至今。
议案三:
            关于选举田玉龙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

人田玉龙先生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现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候选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简历:

    田玉龙先生,汉族,1969 年 3 月出生,现年 44 周岁,研究

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1989 年 7 月毕业于黑龙江省交通

专科学校道桥专业,专科学历;2006 年 12 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

大学建筑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田玉龙先生自 1989 年参加工作以来,历任黑龙江省公路四

处技术员、工程股长、副队长、队长;黑龙江省路桥建设集团第

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副

处长;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 9

月任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处长;2008 年 5 月任黑

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 年 8

月任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至今。
议案四:
            关于选举张永良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候选

人张永良先生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现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候选人简历
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永良先生, 1966 年 2 月出生,现年 47 周岁,高级会计

师,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张永良先生 1988 年参加工作以来,历任省公路四处工程队

会计、省路桥建设总公司主管会计、省公路三处财务科长、省路

桥建设集团三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科长、省路桥建设集团企管财

务部经理。2001 年 8 月任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财会部经理兼资本运营公司经理,2002 年 6 月任龙建路桥股份

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至今;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龙建路桥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9 年 8 月任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总会计师至今。
议案五:
             关于选举张世英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监事候选

人张世英先生已通过公司监事会审议,现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候选人简历
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世英先生,汉族,1958 年 8 月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

师。1981 年 8 月毕业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师范学校中文专业,中

专学历,1999 年 1 月毕业于黑龙江省行政学院经济管理专业,

本科学历。

    1981 年 8 月参加工作以来,历任黑龙江省公路一处技校教

师、黑龙江省路桥公司水泥厂办公室主任、黑龙江省路桥公司办

公室副主任、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党

委书记,2002 年 3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

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1 月任黑龙江省龙

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2 年 1 月至今任龙建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