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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2014-07-11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7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第三次仲裁会议结束。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方
     涉案的金额:26283 万印度卢比(按照 2014 年 7 月 10 日汇率
计算约合 2727.60 万元人民币)、设备净值 396.85 万元人民币,合计
约 3124.45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仲裁庭尚未最终
裁决,因此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承

建印度喜马偕尔邦国有公路项目的过程中因与业主产生合同纠纷,于

2012 年 7 月 26 日向印度当地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决临

时保全我方的履约保函 11413 万卢比、动员预付款保函 14870 万卢比

以及现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根据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该项合同纠

纷属于仲裁事项,仲裁庭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成立,我公司为诉讼
原告,被告依次为印度喜马偕尔邦政府公共事业厅厅长(业主)、喜

马偕尔邦道路与基础设施发展集团工程指挥(业主代表)、路易斯博

格公司(监理公司)、印度 ICICI 银行(保函担保银行)。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B052 版面)。2014 年 1 月 30 日

在新德里召开了第一次仲裁会议(会议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B049 版面的公

告)。
    二、法庭临时开庭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印度项目部发回的法庭开庭情况通报,具体情况
披露如下:

    由于喜马偕尔邦高等法院的冻结令已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到期,

不得不临时召开会议,将冻结令延期至 2014 年 6 月 27 日。5 月 22

日的临时会议被仲裁员记录在案,所以原定 6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次

仲裁会议被仲裁庭记录为第三次仲裁。第三次仲裁会议的具体情况是:

    时间:2014 年 6 月 27 日上午 11 时

    地点:西姆拉

    我方(原告)参会人员:

    两名律师,顾宪彬副总经理,卢新东,权继征,Mr. Ashok Rajin。

    业主(被告)参会人员:
    两名律师,业主代表杰斯瓦尔先生。
    双方在会议上,对原告按照仲裁法第 17 条提出的申请(1.禁止
被告兑现履约保函和动员预付款保函。2.禁止被告对现场设备采取强
制行动。3.请求仲裁庭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做出任何其他的裁
决。)进行辩论。被告在会议前未向原告以及所有仲裁员提交对上述
申请的答复。被告律师提出,会议当天向相关各方提供的答复书面文
本,可以作为正式文件,并且请求原谅其拖延。我方确认,当天已收
到了答复,并记录在案。原告律师提出,提交反驳书是必要的,并将
在 2014 年 7 月 10 日提交。各方同意,将在 2014 年 7 月 20 日对此申
请进行辩论,地点在新德里。
       会议临时裁定,喜马偕尔高院 Arb. Case No. 53 of 2012 和
O.M.P. No.265 of 2012 的临时判决,至 2014 年 7 月 20 日有效。 仍
由原告安排下次会议的地点,并提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费用双方均
摊。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仲裁庭尚未最终裁决,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仲裁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