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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201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9-30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的
规定,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
派张迎泽、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
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
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4 年 9 月 13 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
出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在哈尔滨市嵩山路 109 号 327 会议室召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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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贵公
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经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参加本次会议现
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
合计代表股份 186,867,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4.8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转让黑龙江省大齐
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 3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4964 万元
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二公司 3.7 亿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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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的议案》;
    (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三公司 1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
    (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五公司一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
    (7)《关于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三公司 3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 1 名监事 2 名股东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转让黑龙江省大齐
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67,8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一公司 3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99.98%,反对票 4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0.02%,无弃权票。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 4964 万元
提供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99.98%,反对票 4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0.02%,无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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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二公司 3.7 亿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的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99.98%,反对票 4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0.02%,无弃权票。
    (5)《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三公司 1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99.98%,反对票 4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0.02%,无弃权票。
    (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五公司一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99.98%,反对票 4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0.02%,无弃权票。
    (7)《关于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99.98%,反对票 4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0.02%,无弃权票。
    (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三公司 3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
    获同意票 186,825,4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99.98%,反对票 4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0.02%,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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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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