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8-04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3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1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95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7 日
●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8 月 10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10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上审议
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6 月 18 日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5 年 8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 536,807,65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0 元(含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5 元,共
计派发股利 5,368,076.58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
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9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
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实际税负为 5%。
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
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按 10%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09 元。如其认为
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
派发人民币现金 0.01 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7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8 月 10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8 月 1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8 月 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分局的红利由本公司直
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451-82281430
传 真:0451-82281253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109 号 414 室
邮 编:15000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