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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09-30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张迎泽、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以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

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5 年 7 月 28 日、2015 年 8 月 26 日、2015 年 9 月 2 日、

2015 年 9 月 12 日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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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sse.com.cn)上刊登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及《龙建路桥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

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在哈尔滨市嵩山路

109 号 327 会议室召开现场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

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统

计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80,138,8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接受控股股东 8000 万元财务借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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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五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

同时,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29 日 15:00,为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议案 1、2、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由 1 名监事 2 名股东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也未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已于会议现场宣布,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详见《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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