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涉及诉讼公告2016-06-01
证券代码: 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7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黔民
初 18 号、举证通知书(2016)黔民初 18 号及民事诉状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32,958,280.34 元,差价补偿款 24,181,344.00 元,
合计人民币 57,139,624.3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公司刚刚收到贵州高级人民
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状等,且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因此公司目
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接到民事诉状时间:2016 年 5 月 23 日(传真件)
管辖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
第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原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
将清织高速第七合同段建设工程发包给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造价为
335,802,225.00元。合同签订后,第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将其中拉
路河特大桥K44+731.75(左幅)K44+729.75(右幅)工程分包给原告,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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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先进场施工,后补签合同,2012年3月30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
理与原告补签了合同。原告根据发包方的图纸和要求购买了大量材料组织工人进
场施工,完成了绝大部分工程量,该部分工程量经发包方高开司监理签收为合格。
2014年6月,发包方高开司清织高速指挥部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七合同段项
目部清退出场,原告不得不退场。原告退场后,被告高开司未将由原告施工的工
程款结算给第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为由拒绝
支 付 工 程 款 32,958,280.34 元 , 差 价 补 偿 款 24,181,344.00 元 , 合 计 人 民 币
57,139,624.34元。
作为第三人,为维护公司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我公司近日将向贵州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举证的申请,以收集证据,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
工作。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公司刚刚收到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状
等,且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
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
报备文件
民事起诉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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