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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7-12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4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2元(含税)

 扣税后派发: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2元,其中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2)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08元;3)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08元;4)其他法人股

   东及机构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2元,公司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5日

 除息日:2016年7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8日


   一、 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上

   审议通过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5 月 24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536,807,65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6,441,691.90

元。

(四)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2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2 元,待其转

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

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

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

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 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2 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1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分局的红利由本公司直

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451-82281430

  传    真:0451-82281253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109 号 310 室

  邮   编:150009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