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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6-08-30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6-089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黔
         民初 18 号,本案中止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32,958,280.34 元,差价补偿款 24,181,344.00 元,
         合计人民币 57,139,624.34 元。
      对上市公司影响:由于中止诉讼的原因是为避免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审

         判结果,因此本次中止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暂无法判定。

     一、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接到民事裁定书时间:2016 年 8 月 24 日(传真件)

     管辖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简称“鑫泰和”)
     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

     第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股份”)

     二、诉讼案件情况

     原告鑫泰和诉称,2011 年 7 月,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将清

织高速第七合同段建设工程发包给龙建股份,工程总造价为

335,802,225.00 元。合同签订后,第三人龙建股份项目部将其中拉

路河特大桥 K44+731.75(左幅)K44+729.75(右幅)工程分包给原


                                                                             1
告, 2012 年 3 月 30 日,龙建股份项目经理与原告补签了合同。原

告根据发包方的图纸和要求购买了大量材料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完成

了绝大部分工程量,该部分工程量经发包方高开司监理签收为合格。

因被告高开司未将由原告施工的工程款结算给第三人龙建股份,所

以,龙建股份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2,958,280.34 元,差价补

偿款 24,181,344.00 元,合计人民币 57,139,624.34 元。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时公告 2016-057)。
     三、目前诉讼的进展情况

     诉讼案件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2016

年 7 月 28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2016 年 8 月 24 日

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黔民初 18 号,主

要内容如下:审理过程中,龙建股份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龙

建股份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要

求解除《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要求鑫泰和返还超付的 2,100 万元工

程款及利息的诉讼与此诉讼是同一合同引起的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

和同一法律关系,都是工程结算款的问题,龙建的诉讼正在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避免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

诉讼案必须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依法中

止本案诉讼。

     四、补充披露龙建股份诉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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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时间:2014 年 5 月 13 日
    法院立案时间:2014 年 11 月 3 日
    管辖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2012 年 3 月 30 日,龙建股份与鑫泰和签署《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龙建股份将其承包的清织高速第七合同段中的拉路河特大桥劳务施
工任务承包给鑫泰和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鑫泰和施工进度缓慢,
并于 2013 年底自行停止施工,导致总体工期滞后,龙建股份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立案,龙建股份要求解除《工程劳务施工合
同》,要求鑫泰和返还超付的 2,100 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
费用。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鑫泰和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 年 2 月,哈
尔滨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1 号驳回鑫泰
和的管辖权异议。鑫泰和为此上诉至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本案尚
未裁定。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中止诉讼的原因是为避免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因

此本次中止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暂无法判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

展,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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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30 日
     报备文件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黔民初 18 号

    2、民事起诉书

    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哈民一

民初字第 13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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