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8-03-09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8-010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16-089”、“2016-120”临时公告
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 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2,517,777.92 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因此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
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时间:2014 年 5 月 13 日
管辖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和”)
二、诉讼案件情况
2011 年 7 月,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将清织高速第七合同段建设
工程发包给公司,工程总造价为 335,802,225.00 元。2012 年 3 月 30 日,
公司与鑫泰和签署《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鑫泰和
施工进度缓慢,并于 2013 年底自行停止施工,导致总体工期滞后。公
司起诉鑫泰和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2,10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
费用。被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哈尔滨中级人民
法院以(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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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管辖权异议。(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089”公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黑民辖终 44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上诉,维持原管辖权裁定。2016 年 11 月,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
院报送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告青织高速公路第
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被告至今的工程劳务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多
支付的工程款 48,738,990 元及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详
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120”
公告)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3 月 7 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 号,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
司签订的《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2、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被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等费用 32,517,777.92 元;
3、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龙建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等费用 32,517,777.92 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驳回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5,494.95 元,由原告负担 81,160.71 元,由被告负
担 204,334.2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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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因此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
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9 日
报备文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哈民一民初字
第 1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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