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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8-03-09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8-010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16-089”、“2016-120”临时公告
     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 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2,517,777.92 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因此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
     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时间:2014 年 5 月 13 日

     管辖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和”)

     二、诉讼案件情况

     2011 年 7 月,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将清织高速第七合同段建设

工程发包给公司,工程总造价为 335,802,225.00 元。2012 年 3 月 30 日,

公司与鑫泰和签署《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鑫泰和

施工进度缓慢,并于 2013 年底自行停止施工,导致总体工期滞后。公

司起诉鑫泰和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2,10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

费用。被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哈尔滨中级人民

法院以(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后被告

                                                                             1
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管辖权异议。(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089”公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2016)黑民辖终 44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上诉,维持原管辖权裁定。2016 年 11 月,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

院报送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告青织高速公路第

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被告至今的工程劳务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多

支付的工程款 48,738,990 元及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详

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120”

公告)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3 月 7 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 号,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

司签订的《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2、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被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等费用 32,517,777.92 元;

    3、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龙建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等费用 32,517,777.92 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驳回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5,494.95 元,由原告负担 81,160.71 元,由被告负

担 204,334.2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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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因此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

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9 日



 报备文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哈民一民初字

第 1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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