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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8-10-19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8-075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16-089”、 2016-120”、 2018-010”、
        “2018-033”、“2018-064”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 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32,517,777.92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刚申请执行,因此暂时无法
        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时间:2014 年 5 月 13 日

     管辖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龙建股份”)

     被执行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鑫泰和”)

     二、诉讼案件情况

     2011 年 7 月,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将清织高速第七合同段建设

工程发包给公司,工程总造价为 335,802,225.00 元。2012 年 3 月 30 日,

公司与鑫泰和签署《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鑫泰和

施工进度缓慢,并于 2013 年底自行停止施工,导致总体工期滞后。公
司起诉鑫泰和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2,10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

费用。被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哈尔滨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后被

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管辖权异议(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089”公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黑民辖终 44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上诉,维持原管辖权裁定。2016 年 11 月,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

院报送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告青织高速公路第

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被告至今的工程劳务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多

支付的工程款 48,738,990 元及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详

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120”

公告)。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 号

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如下:1、解除公司与被告鑫泰和签订的《工程

劳务施工合同》;2、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被告鑫泰和返还公司劳务

等费用 32,517,777.92 元;3、本判决生效后,鑫泰和给付公司劳务等

费用 32,517,777.92 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

司负担 81,160.71 元,被告鑫泰和负担 204,334.24 元。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8-010”公告)。

    2018 年 5 月,公司收到鑫泰和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请求撤销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 号民事判决,驳

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2018-033”公告)。

    2018 年 8 月 2 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

491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上诉人鑫泰和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

理费,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鑫泰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8-064”公告)。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鉴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 号民事判

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鑫泰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给付义务,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请求事项如下:

   1、被执行人鑫泰和返还申请执行人龙建股份劳务等费用

32,517,777.92 元;

   2、自 2018 年 8 月 2 日判决生效,被执行人鑫泰和给付申请

执行人龙建股份劳务等费用 32,517,777.92 元的利息,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 2018 年 9 月 1 日止;

   3、被执行人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2 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

   4、案件受理费 204,334.24 元(龙建股份已预交)由被执行

人鑫泰和负担;
   5、由此案产生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鑫泰和负担。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 01 执 836 号受理

案件通知书。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

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刚申请执行,因此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

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申请执行的进展,根据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9 日

 报备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 01 执 86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