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8-10-19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8-075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16-089”、 2016-120”、 2018-010”、
“2018-033”、“2018-064”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 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32,517,777.92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刚申请执行,因此暂时无法
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时间:2014 年 5 月 13 日
管辖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龙建股份”)
被执行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鑫泰和劳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鑫泰和”)
二、诉讼案件情况
2011 年 7 月,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将清织高速第七合同段建设
工程发包给公司,工程总造价为 335,802,225.00 元。2012 年 3 月 30 日,
公司与鑫泰和签署《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鑫泰和
施工进度缓慢,并于 2013 年底自行停止施工,导致总体工期滞后。公
司起诉鑫泰和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2,10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
费用。被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哈尔滨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1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后被
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管辖权异议(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089”公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黑民辖终 44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上诉,维持原管辖权裁定。2016 年 11 月,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
院报送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告青织高速公路第
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被告至今的工程劳务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多
支付的工程款 48,738,990 元及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详
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6-120”
公告)。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 号
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如下:1、解除公司与被告鑫泰和签订的《工程
劳务施工合同》;2、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被告鑫泰和返还公司劳务
等费用 32,517,777.92 元;3、本判决生效后,鑫泰和给付公司劳务等
费用 32,517,777.92 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
司负担 81,160.71 元,被告鑫泰和负担 204,334.24 元。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8-010”公告)。
2018 年 5 月,公司收到鑫泰和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请求撤销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 号民事判决,驳
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2018-033”公告)。
2018 年 8 月 2 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
491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上诉人鑫泰和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
理费,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鑫泰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8-064”公告)。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鉴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 133 号民事判
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鑫泰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给付义务,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请求事项如下:
1、被执行人鑫泰和返还申请执行人龙建股份劳务等费用
32,517,777.92 元;
2、自 2018 年 8 月 2 日判决生效,被执行人鑫泰和给付申请
执行人龙建股份劳务等费用 32,517,777.92 元的利息,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 2018 年 9 月 1 日止;
3、被执行人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2 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
4、案件受理费 204,334.24 元(龙建股份已预交)由被执行
人鑫泰和负担;
5、由此案产生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鑫泰和负担。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 01 执 836 号受理
案件通知书。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
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刚申请执行,因此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
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申请执行的进展,根据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9 日
报备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 01 执 86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