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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9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12/14          -               2018/12/17       2018/12/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11 月 15 日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4,167,65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441,676.5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12/14      -              2018/12/17       2018/12/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分配方案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分局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

机构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109 号 301 室      邮编:150009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82281430      传真 0451-82281253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

    报备文件
    龙建股份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