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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涉及诉讼结果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8-092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17-096”、“2017-097”、“2018-086”
     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2017)豫民终 1190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15,390,128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重
     大影响。


     一、基本情况

     公司接到民事诉状时间:2016 年 1 月 19 日(快递)

     管辖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上诉时间:2017 年 10 月 20 日

     管辖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

     二、诉讼案件情况

     2013 年 8 月,公司商丘项目部与郭红签订《工程劳务协作合同》,

由其协助完成商登高速第一合同段 K3+138(300)- K8+500 段的路基土

石方工程。因施工过程中涉及有关变更事项,2015 年 11 月 10 日郭红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豫 14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于

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红工程欠款 15,290,128 元及利息;驳回

郭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68,55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173,557 元,由公司负担 100,000 元,由郭红负担 73,557 元(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

“2017-096”号临时公告)。

    2017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并

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7-097”号临时公告)。

    2018 年 11 月,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 1190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判决撤销河南省商丘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 14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二审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红支付工程款 2,127,319.00 元及利息(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4 年 11 月 15 日起计算至

二审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驳回郭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

理费 168,55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73,557 元,由郭红负

担 140,000 元,公司负担 33,55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13,540 元,

由郭红负担 80,000 元,公司负担 33,54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8-086”号临时公告)。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终审判决的履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郭红签署回传的协议书,公司与郭红就履行终审
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郭红

    1、关于工程款本息

    双方确认,截止 2018 年 11 月 15 日,甲方应当支付乙方本金

2,127,319.00 元,利息 427,298.61 元,共计 2,554,617.61 元(以

2,127,319.00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4 年

11 月 15 日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

    2、关于一、二审诉讼、保全费

    一审案件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共计 173,557 元,二审案件诉讼费

共计 113,540 元,共计 287,097 元,终审判决书判决由甲方负担 67,097

元,乙方负担 220,000 元,其中甲方已支付 113,540 元,多支付诉讼

费 46,443 元,双方同意将该数额从本协议第一项工程款本息中扣减。

    3、综 上 , 甲 方 应 当 支 付 乙 方 款 项 的 最 终 数 额 为 : 人 民 币

2,508,174.61 元。

    4、上述款项甲方自本协议生效当日支付给乙方。

    5、甲方已经履行完毕终审判决书中判决的给付义务,双方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终结,乙方不再为此主张权利。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郭红已收到公司的汇款人民币 2,508,174.61 元并出具了收据,

双方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案结案。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

 报备文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 1190 号民事判决书;

   2、协议书;

   3、龙建股份付款银行回单;

   4、郭红出具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