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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9-05-29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9-041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17-096”、“2017-097”、“2018-086”、
     “2018-092”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
     申请立案,公司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 2824 号应诉
     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人郭红的再审申请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5,290,128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再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
     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公司接到民事诉状时间:2016 年 1 月 19 日(快递)

     管辖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上诉时间:2017 年 10 月 20 日

     管辖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接到应诉通知书时间:2019 年 5 月 27 日(快递)

     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 33 号(博学路与

白佛南路交叉口)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红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二、诉讼案件情况
    2013 年 8 月,公司商丘项目部与郭红签订《工程劳务协作合同》,

由其协助完成商登高速第一合同段 K3+138(300)- K8+500 段的路基土

石方工程。因施工过程中涉及有关变更事项,2015 年 11 月 10 日郭红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豫 14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于

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红工程欠款 15,290,128 元及利息;驳回

郭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68,55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173,557 元,由公司负担 100,000 元,由郭红负担 73,557 元(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

“2017-096”号临时公告)。

    2017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并

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7-097”号临时公告)。

    2018 年 11 月,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 1190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判决撤销河南省商丘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 14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二审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红支付工程款 2,127,319.00 元及利息(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4 年 11 月 15 日起计算至

二审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驳回郭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

理费 168,55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73,557 元,由郭红负

担 140,000 元,公司负担 33,55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13,540 元,
由郭红负担 80,000 元,公司负担 33,54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8-086”号临时公告)。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终审判决的履行情况

    公司与郭红就履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017)豫民终 1190

号判决书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7)豫民终 1190 号民事判决

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8-092”号临时公告)。

    四、申请人再审申请情况

    1、公司收到再审申请书时间

    2019 年 5 月 27 日,公司通过快递方式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

最高法民申 2824 号应诉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人郭红的再审申请书。

    2、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 1190 号民事判决,

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 14 初 6 号民事判决。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3、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4、受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再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

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9 日

 报备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 2824 号应诉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