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涉及诉讼公告2021-01-27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1-005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被告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三公司为
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27,608,998.68 元、逾期付款利息 348,556.45 元、
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
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1 年 1 月 25 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一”)通过快递方式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
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上海颖川”)
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公司”“被告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现将
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管辖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2021 年 3 月 9 日 9 时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3 月,原告与两被告关于广明高速公路陈村至西樵段二期工
程路面工程(GM2S-2 合同段)项目(以下简称“广明项目”)达成合作事宜。
2019 年 5 月 29 日,被告二代表两被告与原告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
原告向被告二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2020 年 6 月广明项目已全部完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现行的材料
调整文件规定和价格信息制作的《材料调整申请书》,广明项目最终的
材料调差总金额为人民币 68,608,998.68 元。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该金
额超过人民币 4,100 万的部分即人民币 27,608,998.68 元。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7,608,998.68 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348,556.45 元
(暂计至起诉日,请求计至实际清偿日,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算);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财产保全情况
2021 年 1 月 8 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2021)粤 0606
民初 90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27,957,555.13 元或查
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上海颖川
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1 年 1 月 21 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粤
0606 民初 903 号冻结、查封通知书,应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27,957,555.13
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 2021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
止。目前,已冻结公司银行存款金额 27,957,555.13 元。
三、相关其他案件情况
2021 年 1 月 15 日,三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交
起诉状,被告为上海颖川。三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双方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无效;
(二)判令上海颖川返还三公司咨询费 6,671,267 元;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海颖川承担。
该起诉状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提交,显示该案符合受理
条件,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立诉前调解案件,案号(2021)沪 0120
民诉前调 760 号。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7 日
报备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传票;
2、上海颖川民事起诉状;
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 0606 民初 903 号应诉
通知书;
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 0606 民初 903 号民事
裁定书;
5、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 0606 民初 903 号冻结、
查封通知书;
6、三公司民事起诉状;
7、网上立案电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