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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龙建股份涉及诉讼公告2022-05-19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2-035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3,000 万元及利息 2,813,958.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
       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2 年 5 月 17 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

快递方式收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陈五星诉公司、乌鲁

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

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管辖法院: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原告:陈五星

     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2022 年 6 月 6 日 11 时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7 月,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了 2017 年乌鲁木齐市旅游公路
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坂城区旅游公路暨农村公路项目一)工程四标

段《施工合同》,合同包含案涉工程白杨沟至柳树沟至 G314 旅游公路、

白杨沟至柳树沟至 G314 旅游公路支线项目。

    被告一在开工前将白杨沟至柳树沟至 G314 旅游公路及支线公路项

目分包给原告,案涉工程于 2019 年 11 月完成了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原告在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向两被告催要工程款无果,向法院提起

诉讼。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000 万元(以

最终司法造价鉴定为准);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 2,813,958.9

元(暂按欠付工程款 3,000 万元计算,计算至 2022 年 4 月 19 日);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自起诉之日

到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送达

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

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9 日

 报备文件
   1.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