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王府井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4-23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经2022年4月21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
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
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业态管理公司及分、子公司(子公司指全资、
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
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上述公益性社
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
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
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
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
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
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
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应当依法
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
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
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
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
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
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所有预算外对外捐赠,包括现
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提交公司审批。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对外单笔或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含)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
后实施;对外单笔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50 万元但不超过 1,000 万元(含)的,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并报国资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对外单笔或累计捐赠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不含)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报国资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非全资子公司对于对外捐赠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须按法人治理流程履行决
策程序,在各自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中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按上述要求履行公司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公司财务部就捐赠
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
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
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
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
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
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
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
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
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稽查部、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制
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