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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京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0-29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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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546 号

致: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合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
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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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镇漷县南三街 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57,735,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414%。

    参加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8,612,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58%。

    在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0,613,31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0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人员均为截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该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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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
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规则》的有关
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
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告知
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五方桥房地资产处置,并授权北
京天海董事会办理转让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98,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1.6825%;

    反对1,714,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8.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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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898,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91.6825%;

    反对1,714,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3175%;

    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监事报酬及订立书面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326,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8.8654%;

    反对1,661,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0.6240%;

    弃权1,3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0.5106 %。

    (二) 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通过《选举田东强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607,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7.4693%。

    上述第一项议案已经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且关联股东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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