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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京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0-30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伙人
在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以日期较后
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审计法务部,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审
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按适
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以及批准
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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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构的问题,以及就外聘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
行;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
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
申报的重大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一切适用法律法规规定;
    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
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外部审
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五) 审查提交由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融资方案;
    (六)审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年度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方案,审核重
大预算外事项;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内控检查,评估内控缺陷并监督整改;
    (八)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九)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
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
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十)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
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一)检讨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二)检查外聘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外部
审计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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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作出的回应;
    (十三)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
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四)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十五)检讨公司就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
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的安排,确保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
适当行动;
    (十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开始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讨
论确定审计范畴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其秘书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内部财务分析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充分,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年度预算及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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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按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不少于四次。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联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接受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但签字同
意的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
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
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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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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