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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京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10-30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董事会秘书室,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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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就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
位的雇佣条件;
    (五)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
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六)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
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
理适当;
    (七)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八)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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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按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接受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但签字同意的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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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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