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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城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城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0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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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409 号




致: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20 个工作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9:30 在中国北京市
大兴区荣昌东街 6 号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军主持。


    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6 月 9 日至 2022 年 6 月 9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45,980,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17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45,947,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10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2 年 6 月 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3,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3,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含视频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香港胡关李罗律师行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以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 A 股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H 股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4,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7,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2、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11,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11,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11,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9,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
反对 11,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21 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11,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与其签署聘任协议以及
决定其酬金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4,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
反对 15,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其签署聘任协
议以及决定其酬金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11,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11,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811%;反对 11,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4.61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建议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11,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能通租赁公司持有的北京京
城海通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股权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
反对 11,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批准授予董事会发行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3%;
反对 11,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纪 勇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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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