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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城股份: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2023-03-25  

                        证券简称:京城股份                    证券代码:600860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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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与保留符合公司需要的优秀管理骨干和技术人才,提高可持续发展能

力,推动公司发展,依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

励工作的指导意见》、《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形式进行。

    第三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须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后生效,并由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股份”或“公司”)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范围
    第四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文)(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8〕148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171号文)、《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

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公司

控股子公司,下同)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

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第五条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31人,具体包括: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

骨干。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市管干部、独立董事、监事

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

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并签署劳动合同。

    所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

                                3
与本次激励计划。

    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和未来三年内退休人员不

得纳入激励对象选择范围。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

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公司预留30个激

励岗位,涉及液氢、加氢站、高压氢气阀和智能制造的新产品领军人

才和团队,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六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京城股份的A股普通股。

    第七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798.05 万股,

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4,227 万股的 1.47%。其中首

次授予 638.44 万股,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 54,227 万股的 1.18%;

预留 159.61 万股,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 54,227 万股的 0.29%,预

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第八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

进行分配:

                              4
                                        激励额度(万                          占股本总额比例
   序号       姓名              职务                    占授予总量比例(%)
                                            股)                                  (%)
     1       张继恒        执行董事         15.00             1.88%               0.03%
     2       石凤文        总工程师         10.00             1.25%               0.02%
     3       冯永梅        财务总监         10.00             1.25%               0.02%
     4       李铣哲       总法律顾问        10.00             1.25%               0.02%
     5        栾杰        董事会秘书        10.00             1.25%               0.02%

         其他核心骨干员工(126 人)        583.44             73.11%              1.08%

           首次授予合计(131 人)          638.44             80.00%              1.18%
               预留(30 人)               159.61             20.00%              0.29%
                 合计(161 人)              798.05              100%               1.47%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

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上

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过去 12 个月内获授的公司股票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批准当日公司已发行 A 股普通股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经批准当日公司已发行 A 股

普通股的 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确

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本计划有效期

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4.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过去 12 个月内获授权益所发行及将发行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经批准当

日公司已发行 A 股普通股总数的 0.1%。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第九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5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

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

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激励对象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4.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

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

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5.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6.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6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9.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11.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首次、预留授予达到以下条件:

      1.2022 年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5.32%。

      2.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10%。

      3.2022 年转型创新业务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4.2022 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3.00%。
    注:1.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需根据京城机电和国资委审批意见,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调整。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3.上述业绩考核中 EOE 为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

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数据来源于 Wind 呈现的 EBITDA 值,平均净资产为

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

    4.上述“转型创新类业务收入”指的是氢能公司产品及智能制造产品收入。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十条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7.33元/股。

      第十一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
                                               7
为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3.87元/

股;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为13.84元/股;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

盘价,为14.66元/股。

    4.以下价格之一: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

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为14.29元/股;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

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为14.96元/股;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

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为14.90元/股。

    第十二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8
50%: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

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

的股票收盘价;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

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4.以下价格之一: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

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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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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