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股份:京城股份独立非执行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2023-03-31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
执行董事,我们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
在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职
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
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有效保证了董事会决策
的科学性和公司运作的规范性,较好维护了公司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
合法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现将 2022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熊建辉,中国国籍,男,48 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熊先生曾就职于南昌市政工程管理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国富浩华
会计师事务所。现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北
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赵旭光,中国国籍,男,44 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赵先
生曾任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助理、法学学
科暨硕士点负责人。现任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
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北京法律谈
判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
非执行董事。
刘景泰,中国国籍,男,59 岁,南开大学工学博士。刘先生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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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南开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机器人与信息自动化研究所副所长,天
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南开大学人工智能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机器人与信息自动化研究所所长,北京
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栾大龙,中国国籍,男,59 岁,西北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博士。栾大龙先生曾就任军事科学院研究员。现任航天科技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城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我们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注重发挥自身专业优势,
为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我们在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如下:
1. 战略委员会委员:刘景泰;
2. 审计委员会委员:熊建辉(委员会主席)、赵旭光;
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刘景泰(委员会主席)、熊建辉;
4. 提名委员会委员:赵旭光(委员会主席)、栾大龙。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们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
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没有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我们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2022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认真行权,依法履
职,充分发挥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事
项,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 参加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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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
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我们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4 次股东大会、11 次董事会,我们出席
情况及表决如下表:
(1) 出席董事会情况:
本年应参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
是否独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次
董事姓名 加董事会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东大会
立董事 席次数 席次数 数
次 数 加次数 加会议 的次数
熊建辉 是 11 0 11 0 0 否 4
赵旭光 是 11 0 11 0 0 否 4
刘景泰 是 11 0 11 0 0 否 4
栾大龙 是 11 0 11 0 0 否 4
(2)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董事姓名 是否独立董事 提出异议的事项 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备注
熊建辉 是 无 无 —
赵旭光 是 无 无 —
刘景泰 是 无 无 —
栾大龙 是 无 无 —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2 年,我们继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落地情况、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高级管理层成员的
提名及薪酬情况;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事项及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事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 关联交易情况:
1、2022 年 1 月 19 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提交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关于签署亦创园区房屋租赁、装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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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的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及长远
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着公平交易和市场化
原则,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签署亦创园区房屋租赁、装修
及物业服务的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2、2022 年 1 月 19 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签署亦创园区房屋租赁、装修及物
业服务的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签署亦创园
区房屋租赁、装修及物业服务的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
联董事王军先生、吴燕璋先生、夏中华先生及李春枝女士应当回避表
决。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规范要求。
2)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及长远
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着公平交易和市场化
原则,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2 年 11 月 16 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提交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于氢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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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科技产业发展项目、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收购北人智能装备科技
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
利于公司开拓新的业务市场,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
力,有效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编制的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北京京城机电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机电”)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
投资者,京城机电已与公司签署《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
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京城机电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京城机电认购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公允,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收购京城机
电持有的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公司已与京城机电
签署《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交易
程序合规,条款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将审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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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该等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
4、2022 年 11 月 16 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充分了解和
审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议案后,对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
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核准。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开拓新的业务市场,提升公司总体实
力。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市场现
状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为公司运营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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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机电”)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
者,京城机电已与公司签署《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城
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京城机电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程序
合规,定价事项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收购控股股
东京城机电持有的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公司已与
京城机电签署《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相关交易程序合规,条款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
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
相关规定的情形。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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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订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就上述措施作出了相关承
诺。上述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十、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增
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
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
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将相关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资金被占用情况。
(三)抵押贷款情况
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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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下属天津天海向浦发银行通过抵押担保取得银行授信和分批
办理银行承兑额度不超过 8000 万元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我们参加
了相关董事会,无异议。
(四)出售资产情况:
公司不存在出售资产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审议关于聘
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我们参加了相关董事会,无
异议。
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就上述议案,
我们参加了相关董事会,无异议。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 2022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情况说明及时、
准确、完整。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 3 月 17 日提交第十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
该所在公司历年的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
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
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独
立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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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度的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2)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
所在公司历年的内控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
公司 2021 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
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独
立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度的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2、2022年3月17日,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在充分
了解和审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后,就部分董事会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审阅的相关文件
后认为:
1)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报告期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适应公司本行业特点和经
营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公司经营
管理中重点活动能够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能够按照各
项监管制度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完全符合监管要
求,各项内控制度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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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重要、重大缺陷。
2)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
该所在公司历年的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
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
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独立
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等。
3)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
所在公司历年的内控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
公司 2021 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
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独
立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等。
(八)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拟提交 2022 年 1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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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公司延长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授权
期限符合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顺利推进
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基于上述情形,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2、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2 年 1 月 28 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上述董事会的会议议案,根据并
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的要求,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审核意见回复的相关文件。公司延长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有
关事宜的授权期限符合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符合本次交易实际,有
利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
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前已
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九)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22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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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充分了解和审阅公司会议议案后,认为公司按照《募集资
金管理制》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相应决
策程序。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券交易所
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是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况。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事项,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2 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证券法》、中港两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十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
信息披露;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证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
(十三)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均积极开展工作,认真
履行职责,促进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2022 年,公司召
开 4 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9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1 次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会议、2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为公司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我们分别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会议,忠实履行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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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职责,运作规范,发挥了应有作用。
四、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 年度任职期间,我们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非执行
董事应尽的义务,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为公司提供专业意见。
2023 年度,我们将继续认真履职,本着进一步谨慎、勤勉、忠实的
原则,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加强沟通,提高董事会的决策
能力,积极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有效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决
策和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发挥积
极作用。
独立非执行董事:熊建辉、赵旭光、刘景泰、栾大龙
2023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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