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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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2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五、十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
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
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欲买卖本公司股票,
可以在买卖之前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应该根据有关规定3
给予答复,董事会秘书对该事项有疑问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后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最迟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于每月末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
规则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 管
理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款《证券
法》有关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
司股票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
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