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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城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009-10-28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2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五、十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

    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

    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欲买卖本公司股票,

    可以在买卖之前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应该根据有关规定3

    给予答复,董事会秘书对该事项有疑问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后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最迟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于每月末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

    规则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 管

    理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款《证券

    法》有关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

    司股票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

    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