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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城乡: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3-03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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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朝晖律师、李伟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 年3 月3 日召开的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

    股东大会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对参加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

    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8809-2150.

    电子邮件: Tianyuan@tylaw.com.cn (100032)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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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做出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定后,在2010 年2 月9 日于《中国证券报》发布《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 年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

    告中已经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以及涉及的议案内容。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与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具体时间和地点已经由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3 月3 日下午14:3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告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和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与主持人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及《签名册》,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且其各自资格均为合法有效: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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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 名。上述股东的名称与

    持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一致,据此,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6 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为106,475,396 股,占公司总股本316,804,949 股的33.61%。

    (二)5 名公司董事、3 名公司监事出席了会议。

    (三)公司聘任的律师二名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事日程的下列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股份106,475,396 股,

    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的股份为0 股,占出席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

    2、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股份106,475,396 股,

    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的股份为0 股,占出席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

    3、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业务工作报告》,赞成股份106,475,396 股,占

    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的股份为0 股,占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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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0%。

    4、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 年财务预算报告》,赞成

    股份106,475,39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的股

    份为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5、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赞成股份106,475,396 股,占

    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的股份为0 股,占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

    6、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用自有资金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的议案》,赞成股份

    106,475,39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7、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授权签订农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赞成股份

    106,475,39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8、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

    议案》,赞成股份106,475,396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的股份为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9、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报告及摘要》,赞成股份106,475,396 股,占出

    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的股份为0 股,占出席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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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增项的议案》,赞成股份106,475,396 股,占

    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的股份为0 股,占出席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结果如下:

    (1) 选举傅宏锦女士为公司董事,106,475,3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

    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1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长及部分监事变更的议案》,结果如下:

    (1) 选举王建文先生为公司监事,106,475,3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

    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 选举汪蓓女士为公司监事,106,475,3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13、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赞成股份106,475,396 股,

    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的股份为0 股,占出席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上述议案

    均获得通过。其中关于第10 项经营范围增项的议案,因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已

    按特别决议程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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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因此,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吴朝晖 李伟

    2010 年3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