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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城乡: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3-05-02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编号:临2013—006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
●(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235元;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17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9日
●除息日:2013年5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1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3月21日
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3月22日的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以2012年末公司总股本316,804,949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
金红利1.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41,184,643.37元。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3元
    5、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35 元;如股东
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 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 0.117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及本公司直接发放的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13 元/股。


三、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9日
    2、除息日:2013年5月10日
    3、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进行派发。
三、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10)68296751
传真:(010)68216933
四、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