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5-01-26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5 年 1 月 26 日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如下:
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议事项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他为普通决议事项。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
权等权利,同时股东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
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以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发言由大会主持人安排依次进行发言,临时需
要发言的股东,经主持人同意后可进行发言。每位股东发言
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六、股东大会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
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
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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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行使表决权,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
操作。
七、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参加监票,
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八、公司聘请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为保持会场安静和整洁,请将移动电话调至静音或
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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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 现场会议 2015 年 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时间 网络投票 2015 年 2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会议地点 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公司第一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会议投票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王禄征
会议法律见证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先生
一、会议签到
二、会议开始
核对、宣布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人数及代表股权数;
三、宣读本次会议议案:
(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2、发行方式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4、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5、债券期限
6、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会议议程 7、还本付息方式
8、募集资金用途
9、偿债保障措施
10、担保事项
11、上市场所
12、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
事宜的议案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各位股东就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六、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大会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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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
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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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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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二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各位股东: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财务结构,公司拟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
(含 9 亿元),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
前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具体发行规模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
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
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
(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确定。
5、债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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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可以
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
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6、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具体的债券票面
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协商一致,并经监管部门备案后确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和调整发行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可设臵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公司
债券发行是否设臵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并在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中披露。
7、还本付息方式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调整债务结构、偿
还公司银行贷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募
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
况和公司债务结构,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9、偿债保障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
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
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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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0、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安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提供担
保、担保方、担保方式及对价等。
11、上市场所
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
市交易的申请。经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公司债券亦可在适用
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具体交易场所由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市场情
况予以确定。
12、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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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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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宜
各位股东:
根据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安排,为提高本次公司债券发
行及上市相关工作的效率,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结合公
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发行时机、担保方案、是否设臵回售或者赎回条款、确定并
办理担保相关事项、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具体申购办法、评
级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在股东大会批准
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确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等事宜;
2、确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确定并聘请中介机构;
4、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上市及其他所必要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
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和协议,并根据审批机
关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以
及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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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
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
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6、根据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及上市规则,在
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宜;
7、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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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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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四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 41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五)款后增加(六)、(七)款。
增加的第(六)、(七)款为: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
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二、第 78 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第 78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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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第 82 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现修改为“第 82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且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按照《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实施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
票制。”
四、第 117 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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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第 117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日。”
五、第 156 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一)
款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向股东分配的股
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净利润的 20%;”
现修改为:“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向股
东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六、第 157 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二)款进
行修改,增加(三)款、(四)款,原(三)款顺延为(五)
款
1、(二)款的修改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净利润的
20 %。”
现修改为:“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
2、增加的(三)、(四)款为:
(三)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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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七、第 158 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一)款进
行修改: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订。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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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 160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二)款“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
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
现修改为:“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在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论证
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
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述议案如获董
事会表决通过,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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