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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城乡: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6-21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编号:临2016—015
债券代码:122387          债券简称:15 城乡 01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5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0.15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代扣税后每股派发0.13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
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0.15元。
● 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27日
● 除息日: 2016年6月2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6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 2016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年 5 月14 日的 《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公司总股本316,804,949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47,520,742.35元。
    4、扣税情况说明: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要求,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 0.135 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港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 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 元。

    (4)对于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

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5 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7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流通股股东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
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10)68296751
    咨询传真:(010)68216933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七、备查文件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