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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城乡: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05-31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城乡商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公司发展目标

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党委(常委)会的决议通过任党委成员的董事提议时,董事长应当在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通知

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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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董事会召开与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列席董事会议的公司监事、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

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或以总经理办公

会议决议或纪要的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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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

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参加董事

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规定,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准确地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披露。各

位董事和列席会议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指定媒体上未公告前,不得向外泄漏其内

容。



                             第五章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是会计

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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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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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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