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05-31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城乡商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公司发展目标
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党委(常委)会的决议通过任党委成员的董事提议时,董事长应当在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通知
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5 日。
1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董事会召开与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列席董事会议的公司监事、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
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或以总经理办公
会议决议或纪要的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2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
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参加董事
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规定,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准确地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披露。各
位董事和列席会议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指定媒体上未公告前,不得向外泄漏其内
容。
第五章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是会计
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4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3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