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6-22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编号:临2018—025号
债券代码:122387 债券简称:15 城乡 01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29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7 月 2 日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了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公司将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开始支付本次债券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起息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城乡
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债券名称: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 城乡 01”,代码为“122387”。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 3 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 5 年,第 3 年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
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
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固定不变。如
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年利率为债
1
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
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
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本次债券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
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本次债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
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
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1 至 10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
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
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
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
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
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
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11、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15 城乡 01”的票面利率为 4.68%,每手“15 城乡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6.80
2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6 月 29 日
2、付息日:2018 年 7 月 2 日
四、兑息对象
本次兑息的对象:截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城乡 01”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
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
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
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每手“15 城乡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7.44 元(税后)。
3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 城乡 01”(面
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6.80 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6 月 29 日)下午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次债券的 QFII 最晚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前(含当日),以
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 城乡 01”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联系电话:010-68296595。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债券
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禄征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联系电话:010-68296595
传 真:010-68216933
联系人:陈红
4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传 真:010-88091826
联系人:孔辉焕、张海安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5 城乡 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15 年 6 月
26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北京城乡贸易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
5
附表:“15 城乡 01”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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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