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2019-04-13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
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根据需
要可设副监事会主席一人。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审议由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提前 10 日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当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召开与决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举手表决通过,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但在委托书中应载明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授权范围。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条 监事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为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