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3-24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
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
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
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
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
关问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
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
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
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
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
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
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工作,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