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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投股份: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10-27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0 月 25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为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按本制度执行。
对于子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由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
定其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章    对子公司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


    第四条   公司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审定或批准子公司章程,委
派或提名代表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人选,提名或推荐子公司经理、总会计师等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履行前述人选的选任程序。
    向子公司委派或提名董事、监事、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应由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提名,经公司党委审核,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议并出具相关委派或提
名文件。
    第五条   公司依据子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出资人)权利。对子公司设
有董事会、监事会的,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
监督等治理机构,公司向其派出董事、监事,并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依法
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公司提名或推荐的子公司经理人选,如未能履行其职责并对公司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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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子公司进行职能归口管理和
协调工作。
    第八条     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应依据《公司法》和所派往公司《章程》规定
充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维护公司在该公司投资利益的职责。
    1.积极贯彻公司战略意图,执行公司决定,努力实现公司在所派往公司投入
资产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2.履行《公司法》和所派往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保障公司公司治理有效及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3.积极维护公司在所派往公司的合法利益,防止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4.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由公司提名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现或知
晓所派往公司在生产经营和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及时向公司
报告。因未及时报告或隐匿不报,而致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当所派往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讨论研究或涉及到以下事项时,
委派董事、监事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1.公司的中长期规划及重大投、融资计划;
    2.董事和监事变更、高管人员薪酬及变动等事项;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中的主要经济财务指标;
    4.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6.股权变更及有关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7.所派往公司《章程》的重大修改;
    8.其他涉及公司权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委派董事、监事出席所派往子公司董事、监事会议,应当事先由
业务归口部门就会议议题先行研讨,征求公司有关部门意见,或进行必要咨询、
论证、评价,形成公司意见,正确行使表决权。对于需要出具股东决定的重大事
项,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再出具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委派董事、监事应将会议基本情况、
决定事项以及会议形成的主要文件资料等报送公司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无特殊原因均应代表公司按时出席所派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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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委托符合该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等。


                      第三章   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确约
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
易或事项。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须提交公司党委
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参照子公司历年盈利水平,结合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
在一定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水平,合理确定子公司的投资回报率,核定子公司的
利润指标,督促子公司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整体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经营策略,督促子公司据
此制定相关的业务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以
确保公司整体目标和子公司责任目标的实现。子公司业务经营计划的管理必须符
合《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指导子公司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
制度。公司在子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交易或事项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须提交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重大
交易或事项必须予以对外披露。
    重大交易或事项内部报告和对外披露流程及控制必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具
体规范——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发展计划及预算,
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和
互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事项应按规定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发生的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实
施要进行审核监督。公司在子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子公司进行可
行性研究,并提交投资申请报告,经子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提交
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
    第二十条   公司参照前条对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对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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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重大合同以及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事项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筹资活动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和国有资产授权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经批准的担
保事项,子公司必须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
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导子公司在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中明确对外捐赠的审
批权限,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捐赠资金或资产。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
子公司须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捐赠对象、捐赠资产、捐赠金额、时间、经办
人、批准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审批程序
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安全生产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按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本公司资料,每月向公司提供
经营数据及分析报告、财务数据及会计报告,每年度向公司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安全生产负有管理、监督和指导责任,子公司安
全生产的管理必须符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需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子公司应设立客户服
务机构,安排专职服务人员,并对外公开联系方式。子公司需确定客户服务工作
具体负责部门,通过服务承诺、服务监督等规范服务行为,为客户提供高效、周
到的服务。


                         第四章 对子公司财务的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统一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
会计期间,要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如确实无法保持一致,必须经由公司董事会及
其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会计核算管理方法。公司财务部对于需
要专业判断的重大会计事项,统一制定合理合法的会计核算办法,经财务部门负
                                     4
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审批后下达各相关子公司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审核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往
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对于审核发
现的差错须通知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纠正。对子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活
动实施管理控制,子公司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公司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或报告,及其他
财务管理报表或报告。子公司对上述报表或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子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复
核,经理签字,确保其完整、准确并符合编报要求。
    子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根据子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报
公司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期限为公司出具批准文件后 2 个月内。
    第三十四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
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五章对子公司内控审计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内控审计监督,由公司聘请审
计或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进行内控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子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
    (五)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公司确定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
关人员配合公司的内控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并在审计过程中给
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所报送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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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了解有关审批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如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
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将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
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
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
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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