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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投股份: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10-27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10 月 25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风险管
理、促进实现经营目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情况实施的
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合理利用资源;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
评价、改进各单位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
现经营目标。
    第五条 内部审计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重点性的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审计人员根据本制
度行使职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的领导下独立
行使审计职权和审计监督权,对其负责并向其定期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党委会履行以下职责:审议内部
审计重要管理制度、审计部工作报告、重要专项审计报告;审批年度审计计划、
选聘专项审计业务中介机;听取重点审计成果汇报;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
重大问题;推进审计成果运用,强化问题考核与问责;评价审计部工作;完成上
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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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审
批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和重要专项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最终认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应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监事会可委托监
察审计部或外部审计机构检查公司财务或其他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完
善公司审计管理体系及制度体系;组织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审阅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组织重大问题的整改,并向党委和董事会报告;审阅公司审计工作中
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更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内部审计操作流程。
    (二)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进行评价。
    (四)组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采购活动、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经
营管理和效益情况、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并编制审计报告。
    (五)组织开展对公司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经纪律执
行情况、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重大资产处置、资
产减值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
    (六)组织开展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对重大违规违纪、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
失等问题进行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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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检查采纳和执行审计意见的情况。
    (十)负责审计工作计划、报表的统计报送等工作。
    (十一)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委托、协调、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协调和落实
上级审计机关的相关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
事项。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拥有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
议权,主要权限如下:
    (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二)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业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含相
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现场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和实
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和其电子数据资料。
    (五)就审计有关事项向公司内部有关当事人、知情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要求被审计单位对疑问做出解释和提供有关资料或书
面证明。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建议公司领导及
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或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跟踪;
及时通报或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
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
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力。
                                   3
    (十一)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明确的其他工作权限。
  第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公司审计工作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制度体系。
    (二)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履
行审批程序。
    (三)按计划对本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四)各单位应当为公司审计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积极主动
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如实提供审计需要的资料,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保证审
计工作顺利开展。
    (五)组织做好内外部审计检查的迎审迎检配合工作。
    (六)组织并督促审计整改,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及时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提高审计工作实效。
    (七)按要求及时报送审计计划、工作总结及审计各类报表。
    (八)负责本单位审计队伍建设。
    (九)完成监管部门、公司和本单位其他临时审计相关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岗位设置、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是内部审计工作具体承办部门,设部长一名,其职责
如下:
    (一)全面负责监察审计部各项工作,及时将重要内部审计情况向分管领导、
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向部门传达公司有关决议。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各项制度及实施办法,实现业务操作的流程化、
标准化,提高内部审计能力。
    (三)按照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需要编制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各专项业务核查、监督及审计工作,并审核审计报告;并对各单
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内部审计质量。
    (五)负责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检查采纳和执行审计意见的情况。
    (六)负责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组织业
务培训。
    (七)与相关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工作沟通、协调和配合完成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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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员工岗位职责
    (一)监察审计员
    1、根据部门工作安排,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办法开展所负责项目
的审计工作。
    2、按内部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结论,并编制
审计报告。
    3、核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价。如需负责对主要项目进行后
续跟踪审计,检查采纳审计和执行审计意见的情况。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建议供公司领导参考。
    5、负责所承担审计项目的相关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等基础工作,
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移交给部门档案管理人员。
    6、及时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熟悉国家监管最新规定,
掌握更先进的审计手段,并针对所负责的审计方向或业务制定合适的审计技术标
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档案管理员
    1、负责部门内外信息沟通与传递工作,主要包括公司、部门文档的收发、
传阅、处理和催要,保障文件及讯息流传的高效和及时。
    2、负责部门审计档案接收、保管、借阅等档案管理工作。
    3、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综合管理员
    1、负责编制部门年度及月度资金计划、人力资源需求、培训计划、月度工
作计划、月度工作落实情况、月度出勤情况等报表,按要求报送。
    2、负责部门办公用品的申请、保管、领用和分发工作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
    3、负责部门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及材料准备工作,确保部门内部工作会议
顺利召开。
    4、负责本部门各项业务请款及报销相关事宜。
    5、完成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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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同时向本单位党委、
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工作。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监察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
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
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
惕。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内部审计人
员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公司或审计部提出书面回避申请,
由公司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决定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回避。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
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
露秘密、玩忽职守。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任何经济利益,不得干预被审计
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代替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行使决策权。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应相关单位的要求对其经营或管理活动提出
咨询意见,但该意见不得视为审计部门的正式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如实完整披露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重大问题
或风险隐患,不得有所隐瞒或遗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
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不得
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客观求实,正确把握改革和
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从体制机制层面揭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
议的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推动公司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计划机制,加强对各单位审计工作的指
导,科学制定审计计划,提高审计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考评机制,对审计重点工作开展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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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
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审计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公司监察审计
部报告本单位重大审计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信
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协同监督工作机制。
                      第五章 内部审计内容和方式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在履行职责时,具体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财务管理、财务预算、收支、会计核算情况。
    (三)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五)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六)大宗物资、重大设备采购等管理情况。
    (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合规管理有效性。
    (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
    (十)风险管理情况。
    (十一)关联交易的管理情况。
    (十二)对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
损失等问题。
    (十三)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事项。
    (十四)公司党委、董事会、公司经理层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审计:指被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
送监察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现场审计:即由监察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项目组(审计部单独、与
其他部门联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
    (三)委托审计:即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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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原则上采用现场审计。采用报送审计方式的项目应由
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监察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风险管
理效果及经营管理的需要,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
公司总经理审定、公司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项目组。由监察审计部部长指定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确定
项目主审和助理审计员。
    (三)制订审计方案。由项目主审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具体
项目审计方案,经部长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公司临时指派的审计项目,
审计部编制《内部审计立项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项目主审拟订审计通知书,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
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于审计开始 3 日前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
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五)组织实施审计。审计项目组进驻被审单位,召开入点会议,对审计事
项及范围进行必要的沟通说明。审计人员综合运用抽样、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
进行实质性复核及分析性复核,获取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应经被审计
单位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核实,必要时重新取
证。被审计单位拒绝签字盖章的,工作组应注明原因和日期。
    (六)提交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项目组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分析、整
理。项目主审应确定审计报告要反映的重点内容、存在问题,形成审计结论及审
计建议,编制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沟通后,修改完善审计报告
并报请总经理批准。重要或重大项目审计报告按照审批权限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
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审计意见落实与整改。监察审计部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的同时,
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
书面上报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跟踪、检
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八)后续审计。根据被审事项的重要性,监察审计部应监督检查被审单位
                                    8
相关整改情况及效果。
    (九)审计意见申诉。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
收到审计报告五日内及时向公司提出书面说明,由监察审计部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超过五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不予受理。复
审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意见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委托审计程序
    经批准确定采用委托审计方式的,由监察审计部协调处理委托审计过程中的
具体事宜。
    (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审计中介机构。
    (二)由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目的和要求,
规定审计范围和质量、审计工作时间、服务费用、保密规定、双方权利、责任和
义务。
    (三)实施现场审计。受托中介机构进驻被审单位进行审计。监察审计部全
面参与审计过程,协调审计事宜,及时掌握审计情况,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
工作顺利开展。被审单位要根据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保障中介机构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干预中介
机构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四)提交审计报告。监察审计部及时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汇报本次委托审
计情况。
    (五)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报送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采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建立健全审计
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通过制定标准作业程序和各项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使之
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进而推动审计工作的标准化。
    第三十七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应制定审计工作复核制度,参照审计工作制度体系
的要求,在审计工作的准备、实施、报告、后续追踪各阶段审核各项审计工作质
量,保证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部长应定期对已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检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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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与制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十条 公司可组织其他部门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基础上,
对监察审计部的审计工作开展定期检查,进行内部评价。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合格的外部独立机构对审
计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四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在履行职责中,应将以下事项向公司党委和董事会
报告:
    (一)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
    (二)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重大缺陷(按照公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三)接受党委或董事会委托开展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整改情况。
    (四)其他需报告事项。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下列工作事项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报公司监察审计部
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外部监管机构对本单位开展的审计情况。
    (三)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
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事项的专项报告。
    (四)内部审计相关统计报表、调查资料等(按要求的时间)。
    (五)公司监察审计部要求报送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主要
包括:
    (一)指导监督各单位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审核各单位制订的
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公司年度审计计划,要求突出审计重点,强化上下协同,
发挥条线合力。
    (二)组织开展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和评价,监督内部
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探讨专业知识,提高内部审
计人员专业能力。
    (四)其他必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对工
                                  10
作底稿、异议处理、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章 内部审计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
员,监察审计部可以建议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
人员,应分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审
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由公司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和审计工作纪律。各单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部
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及奖励。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
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审计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在审计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或故意
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的,应立即调离审计岗位,并给与罚款、严重警告、记过、
除名等处罚,公司保留对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权力。
    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及相应的审计程序进行了必要、正常的检查,
但因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固有的局限,未能发现风险隐患的,可以免除审计人员
的责任。
    第五十条 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
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
力、屡审屡犯等情形,公司可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打击、报
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
规定、办法和手册等的依据。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有其他要求的,
遵其规定。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