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4-12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作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
计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充分讨论后认为: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
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所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均是日常生产经营必须进行的,有利于公司持
续稳定发展,对本期和未来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在正常范围内。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公司
关联董事李一奎先生、曹福波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
安亚人 施维 王彦明
二 O 一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