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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化东宝: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09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东宝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了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郭淑芬、宋伟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8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
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此公告中载明了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
法,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
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7 年 5 月 8 日 10 点 00 分,会议召开的地点为通
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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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5 月 8 日 至 2017 年 5 月 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5 人,均为 2017 年 4 月 27 日下午交易日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672,795,06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7.3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573,881,83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0.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股份 98,913,237 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 6.96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现场会
议。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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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会议进行了 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公告中列明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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