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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化东宝:关于大股东股权解押及再质押公告2017-06-10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编号:临 2017—044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权解押及再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份质押具体情况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
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集团”)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 12,500,000 股质押给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 质
押期限为壹年,质押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2017 年 6 月 6 日,实施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即每 10 股送 2 股,送股后上述质押股份由 12,500,000 股
增加至 15,000,000 股 ( 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88%);2016 年 9 月 29 日,东宝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142,389,472 股质押
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 质押期限为壹年,质押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29 日。2017 年 6 月 6 日,实施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即每 10
股送 2 股,送股后上述质押股份由 142,389,472 股增加至 170,687,366 股 ( 股
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
    2017 年 6 月 9 日,本公司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通 知 , 东 宝 集 团 将 上 述 质 押 的 15,000,000 股 和 170,687,366 股 , 共 计
185,687,366 股于 2017 年 6 月 8 日解除质押。
    2017 年 6 月 9 日,本公司接到东宝集团通知,东宝集团与吉林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签定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公司的 16,800,000 股(股份
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98%)股权质押给吉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质押期限为壹年。该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8 日。
    2017 年 6 月 9 日,本公司接到东宝集团通知,东宝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签定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公司的 142,389,472 股(股
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8.34%)股权质押给中国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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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质押期限为壹年。该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8
日。
    综上本次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通化县支行共计质押股份 159,189,472 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32%)。

    二、大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质押目的:为企业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大股东东宝集团其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
的资金偿还能力,未来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票红利、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偿还银行借款。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新华支行股权质押通过跌价补偿措施,质
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设立风险警戒线和平仓线,风
险警戒线比例最低为 140%,平仓线比例最低为 120%,质押率为 39.30%。在质押
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将采取包括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
应对上述风险。

    本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股权质押通过跌价补偿措施,
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设立风险警戒线和平仓线,
风险警戒线比例最低为 135%,平仓线比例最低为 120%,质押率为 37.22%。在质
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将采取包括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
施应对上述风险。

    截止本公告日,东宝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641,559,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7.60%,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共计质押 609,505,660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额的 95%,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5.72%。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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