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9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所审议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购买理财产品的
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使用 3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以闲置募集资金短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计划作出
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规定,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30,000
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安亚人 施维 王彦明
二 O 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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