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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化东宝: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9-12-10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00867)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 O 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5

议案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 9

议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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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10 时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执行主席:董事长冷春生
    四、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推选股东大会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会议审议内容: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00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2.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2.02    回购股份的种类

       2.03    回购股份的方式

       2.04    回购期限

       2.05    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2.06    回购的价格

       2.07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来源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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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五)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统计各项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将现场投票数据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公司,下载网络投票表决数据,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六)宣布议案表决结果
   (七)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与会董事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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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及 2019 年 4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
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股权激励;
  1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方式;
  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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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条第 (一 )项至第 (三 )项的原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 四 十 条 股 东 大会 是公 司 的 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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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修改本章程;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公司股份事项;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定的担保事项;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担保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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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的其他事项。
      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         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认为适宜的地点。                       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5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6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大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7
      和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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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置;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检查经理的工作;
        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8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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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
本面的判断,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为
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加投资者信心,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其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
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未来适宜时机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
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提
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四)回购股份期限
    1、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经董事会决定,则 可
宣布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提前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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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
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的比例(%)           (万元)
                                              不低于 20,000 万元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用于股权激励   870-1,130     0.43-0.56        (含)且不超过       本次回购方案之日
                                              26,000 万元(含)    起不超过 3 个月



    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3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
购股份总数为 87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43%;按回购资金总额
上限 2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3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为 1,13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56%。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实
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 事
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
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公司将依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注销本次回购
的未使用部分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的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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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 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
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回购价格上限。
    (七)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6,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2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3 元/股进行测
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3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56%。
    1、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锁定,则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预 计
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实施前                    本次回购实施后
       类别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033,988,517             100.00   2,022,688,517           99.44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0            0.00     11,300,000             0.56
       合计          2,033,988,517             100.00   2,033,988,517          100.00



    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未能用于股权激励,导致全部被注销,则以此测算的 公
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实施前                    本次回购实施后
       类别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033,988,517             100.00   2,022,688,517          100.0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          2,033,988,517             100.00   2,022,688,517          100.00
    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
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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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 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534,028.03 万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00,561.85 万元,流动资产 198,370.62 万元。若本次回
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26,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9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测算,
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4.87%、5.19%、13.11%,占比均较小。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管理层
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有效将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统一,有利于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
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十)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2019 年 12 月 2 日,回购提议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
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由公司回购部分已公开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
    回购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将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 3 年内完成股份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 年内使用完毕
已回购股份,公司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股东大会
审议后,注销本次回购的未使用部分股份,并就注销股份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的
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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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
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
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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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顺利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 数
量和用途等;授权董事会在回购方案实施有效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
限额后,决定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
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要
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
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4、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完成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使
用回购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
   5、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
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6、授权公司董事会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 部
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7、授权公司董事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事宜。本授 权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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