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化东宝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回购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 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 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 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 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 1 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该 回购议案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报告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 励。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 结果公告》,截至 2020 年 2 月 20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 施完毕,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6,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9%。根据公司确认,截至 2020 年 5 月 7 日,公司回购专户持 有的股份数量为 16,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9%。 根据《回购细则》,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 2 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 16,100,000 股不参与本次利 润分配。 基于上述原因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 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0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 计 , 公 司 2019 年 度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811,206,148.03 元 , 其 中 母 公 司 2019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816,625,756.50 元,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81,662,575.65 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208,365,355.44 元, 减 去 2019 年 按 照 2018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派 发 的 现 金 红 利 406,797,703.40 元(含税),2019 年度公司实际可分配的利润为 1,531,111,224.42 元。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 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033,988,517 股,扣除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帐 户 上 已 回 购 股 份 16,100,000 股 后 股 本 数 为 2,017,888,517 股(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以此计算合计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403,577,703.40 元 ( 含 税 ) 。 尚 余 未 分 配 利 润 1,127,533,521.02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 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3 本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本次差异化分红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 形。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 现金红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 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公司具体测算如下: 公司目前总股本 2,033,988,517 股,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2,017,888,517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16,100,000 股不参 与本次利润分配。因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 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0 年 5 月 7 日)的收盘价格为 13.50 元。 4 1.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 利为 0.2 元。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3.50-0.2)÷(1+0) =13.30 元/股。 2.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总股本=2,017,888,517×0.2÷2,033,988,517≈0.1984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13.50-0.1984)÷(1+0) ≈13.3016 元/股。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3.30-13.3016|÷13.30≈0.012%≤1%。 综上,本次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 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