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年8月修订)2020-08-20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
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
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或有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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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经营状况、银行资信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除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
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
司不得为下列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1) 个人;
(2)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法人单位;
(3)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4)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5)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6)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濒临破产。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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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
况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
不充分的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
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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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担保的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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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
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
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做
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
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 担保责任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办法
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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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
故意隐瞒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营运情况,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按规定制定、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后实施。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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